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基层安全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无毒社区创建、实施社区警务、军警民联防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形式,注重提高质量,扩大社会覆盖面,巩固内部单位的治安局面。公安机关要经常组织检查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提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的具体要求。
四、加快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建设
结合新时期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使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法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单位治安责任落实到主要领导和法人身上,与生产、经营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积极抓落实,确保内部安全。实行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层层分解防范任务,采取定领导、定部门、定人员、定措施等办法,将治安防范贯穿本单位生产的各环节和管理的全过程。定期对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与晋升、荣誉、经济利益挂钩。加强业务建设,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形成便于操作、周密具体、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在内部单位实行治安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工作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正确地做好处置工作。
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与内部单位的协作机制,建立定期互相通报治安情况制度,共同分析治安形势和保卫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内部单位要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建立案件、事故查处等工作协作制度,加强配合,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建立备案制度。内部单位保卫组织的组建、保卫骨干的调整、重大治安防范方案要充分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听取内部保卫工作的情况汇报,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表彰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宣传其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
进一步加强内部单位治安保卫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市(州、地)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的内部单位治安保卫指导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工作。要加强内部单位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坚持标准,严格条件,按照不同岗位和单位对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将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的干部充实到内部单位治安保卫队伍,禁止选派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人员在重点单位和要害单位及一般单位的要害部位从事保卫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单位保卫组织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工作技能,并积极推行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及时调整不适合保卫工作的人员。各内部单位要加大对治安保卫工作的保障支持力度,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和防护设备,增加安全防范的投入,提高内部防范能力,并尽可能引进保安服务,开展内部治安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