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本地区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综合治理整体部署之中,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领导任期责任制。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对本系统、本行业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切实负责,及时掌握重要情况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解决本系统、本行业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把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保卫制度,建立保卫机制,充实保卫力量,配置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工作,整改重大隐患。要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把各项治安保卫措施落到实处。
内部单位保卫组织要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单位内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对防范工作的特殊要求,以防盗、防抢、防火、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制定内部防范工作制度,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强化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单位内部的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剧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要积极配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对刑释人员、解除劳教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教育、挽救、转化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减少重新犯罪。要结合“四五”普法,在单位内部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减少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对进出单位流动人员的管理,特别是对在单位内部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的人员,内部单位绝不能放任不管,要严格把关,保护合法,打击非法。重点单位、要害单位不允许将房屋、内部场地提供给外来人员从事经济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严打方针,从重从快打击盗抢、破坏单位生产资料、生产工具、重要设施和公私财物、伤害单位职工人身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及内部单位或内外勾结形成的各种恶势力犯罪集团。要坚持严打、严防、严管和严治有机结合,集中对治安混乱的单位和单位的治安乱点开展专项整治,大力解决内部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切实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诱因。要坚持定期对单位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开展排查,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单位内部的不安定隐患,化解、疏导矛盾纠纷,防止、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按照既定的工作预案,坚持正确的处置原则和方法,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指导内部单位妥善处置。
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单位的实际,明确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标准,加强检查验收,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监督。要进一步调整和转变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单位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充实保卫力量,制定防范措施,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防范机制。要定期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和各类事故,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内部单位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办案件、事故,迟报、漏报、瞒报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重要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