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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单位准入资格条件的通知

  四、技术力量
  列为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商的农机营销企业,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企业内部的业务人员可适当兼职,但其构成应满足产品质量管理、农机销售、售后服务等职能要求,并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1.农机营销人员要求
  (1)具有农机专业知识,熟悉农机经营业务,取得农机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
  (2)熟知所经营农机主要机型的性能、构造、质量、易损部位及零部件情况。
  (3)能识别农机产品质量优劣及真伪,熟悉各机型主要配件的互换、代用情况,并具有一定的维修保养知识。
  (4)了解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操作程序,熟悉有关经济合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税收、价格政策,具有安装、调度的能力。
  2.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要求
  (1)熟知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自觉维护企业和用户利益。
  (2)熟悉所经营主要机型产品的质量、性能及检验方法,能熟练地判断产品质量的优劣。
  3.售后服务人员要求
  (1)经过所代理的农机生产企业的维修技能培训,取得“三包”售后服务资格。
  (2)能够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对所售农机产品发生的故障做出正确判断,确定质量责任,并对农机产品进行修理,恢复其技术性能,必要时能够与生产企业协调解决用户的售后服务问题。
  五、管理和服务水平
  列为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商的农机营销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较为规范,能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并且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
  1.商品采购要求
  应选择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农机生产企业进货,并与其签定商品购进合同和售后服务协议,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购进农机产品的质量。
  2.销售服务要求
  (1)服务质量应达到《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WB/T 1014-2000)标准的有关要求。
  (2)应如实向用户介绍商品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质量等级及其他有关技术质量情况,向用户推荐优质商品。
  (3)应如实向用户介绍商品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注意事项及售后服务方式和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
  (4)出售农机整机时应按生产厂装箱清单向用户提供随机工具、备件、附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要帮助用户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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