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单位准入资格条件的通知

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单位准入资格条件的通知
(津农机管〔2008〕5号)


各区县农机局:
  为规范我市政府补贴农机具的流通和销售,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开展2008年非通用类机具选型等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07〕104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单位准入资格条件》(见附件1)。请各区县农机局严格按照《准入资格条件》的要求,参照各农机生产企业对农机营销企业的评估和推荐意见,科学合理的确定本区县2008年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商,以保证农机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单位准入资格条件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1:
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单位准入资格条件

  本着“方便农民、利于竞争、便于监管、保障质量”的原则,参照《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GB/T18389-2001)等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农机补贴的实际情况,对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单位提出以下准入要求:
  一、总体要求
  列为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一定资产、经营规模和质量保证能力,以及从事农业机械销售和服务经验,管理较为规范,且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营销企业。
  二、经营规模
  列为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商的农机营销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保证长期稳定的开展业务。
  1.资产要求:总资产应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
  2.场地要求:应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营业、仓储面积不低于200m2,并具有独立的门市部、仓库、财务室等。
  3.销售额要求:年销售额在600万元以上。
  三、设施设备
  列为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购置补贴委托经销商的农机营销企业,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以保证农机产品采购、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1.应具有检验、维修、保养农业机械产品的设备,包括通用量检具、拆装工具、仪表和技术资料等。
  2.应具有一般的硬度、公差检测等仪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