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取消市州对试点县市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分成办法。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级、试点县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2、基金收入分成直接到县市。取消市州对试点县市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分成办法。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依据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分别就地缴入中央、省级和试点县市级国库。试点县市按原体制或规定应上解市州级财政的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留归本级。
3、收入计划直接下达到县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收入征收部门,在下达市州收入任务建议数时,对试点县市的任务直接予以明确。
4、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到县市。省对市州、县市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照规范办法直接测算下达到试点县市,并抄送市州财政部门。
5、项目计划安排和专项补助直接下达到县市。省级部门安排项目计划和发展规划,要直接明确到试点县市。试点县市的项目计划、专项资金申请应按规定程序直接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并抄送市州相关部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试点县市,并抄送市州财政部门。
6、财政结算直接到县市。试点县市的年终财政结算,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和数额,直接与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办理,办理结果抄送市州财政部门。
7、收入报解及预算资金调度直接到县市。各市州、试点县市国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分别向中央国库、省级国库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直接确定市州、试点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试点县市的各项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正常资金调度原则上每月10日前办理一次;救灾、防汛、抗旱等突发性应急资金专项调拨。预算执行中,省财政与市州、试点县市定期进行往来款对账工作。
8、债务偿还直接落实到县市。试点县市2006年底以前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级政府其他债务,由市州与试点县市两级财政清算划分、核对一致,并加盖印章报经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划转债务关系。债务到期后,市州、试点县市分别直接归还省财政,未按期偿还的,省财政按规定进行扣款。2007年起新增的政府间债务,由试点县市直接与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还款。各市州本级财政对试点县市的借款,到期后由试点县市直接归还市州财政。
9、工作部署直接到县市。实行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后,涉及财政的各项工作由省级直接部署到试点县市,试点县市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问题,可以直接向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抄送市州财政和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