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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07〕51号 2007年7月1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部分县进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省、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提高财政运行效率,指导县市加强财政管理,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证市州、县市既得利益。不调整各级财政既得利益,确保市州、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共同支持县市发展。省、市州要继续加大对试点县市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共同推动县市加快发展。

  (三)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县市进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2007年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县市为:榆中县、永登县、会宁县、张家川县、敦煌市、金塔县、临泽县、高台县、民勤县、临洮县、礼县、崇信县、静宁县、镇原县、东乡县、夏河县等16个县市,以后年度可根据深化改革的需要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内容。

  1、体制性补助直接拨付到县市。从2007年起,将省对市州的财政管理体制直接实行到试点县市,原市州按体制参与分成的试点县市收入全部下划,作为县市级收入。市州下划试点县市的收入(不含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2006年决算数为基数,由试点县市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再由省级返还市州财政。市县“两税”税收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6年决算数为基数,在市州、试点县市之间调整,属于试点县市的基数,由省级直接计算到试点县市。市州对试点县市其他财力性补助(上解),以2006年补助数为基数,由市州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省级补助(上解)试点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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