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爱卫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无吸烟单位、无吸烟教育机构、无吸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卫基妇发〔2008〕18号)
各区卫生局、教育局、爱卫办、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直属中小学:
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推进“无吸烟单位、无吸烟教育机构、无吸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创建工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和
卫生部、爱卫办《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深圳经济特区吸烟控制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多年创建“无吸烟单位”工作经验,我们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无吸烟单位、无吸烟教育机构、无吸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以及配套的申报表、审评操作表、审评意见反馈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创建“无吸烟单位、无吸烟教育机构、无吸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无吸烟单位标准(试行)》
2、《深圳市无吸烟教育机构标准(试行)》
3、《深圳市无吸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4、 深圳市无吸烟单位审评操作表
5、 深圳市无吸烟教育机构审评操作表
6、 深圳市无吸烟医疗卫生机构审评操作表
7、 深圳市无吸烟单位、无吸烟教育机构、无吸烟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表
8、 深圳市无吸烟单位、无吸烟教育机构、无吸烟医疗卫生机构审评意见反馈表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爱卫办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深圳市无吸烟单位标准(试行)
1、单位成立控制吸烟领导组织,每年有控制吸烟工作计划和总结;
2、建立、健全控制吸烟规章制度,并有明确的考评奖惩办法;
3、单位所属的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单位所有室内完全禁烟;
4、各部门设有控制吸烟宣传员;
5、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和教育;
6、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全体员工都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不向来访者、领导和检查人员敬烟;
7、单位领导和中层领导带头禁烟;鼓励和帮助吸烟的员工戒烟;
8、单位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不接受烟草厂商赞助;不张贴、播放烟草广告;不使用印刷有烟草广告的太阳伞、衣帽等物品。
附件2
深圳市无吸烟教育机构标准(试行)
1、学校成立控制吸烟领导组织,每年有控制吸烟工作计划和总结;
2、建立、健全控制吸烟规章制度,并有明确的考评奖惩办法;
3、教育机构所属的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教育机构内完全禁烟;
4、各部门、各年级设有控制吸烟宣传员;
5、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和教育;
6、明确规定学校领导和全体师生、员工都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不向来访者、领导和检查人员敬烟;
7、学校领导和中层领导带头禁烟;鼓励和帮助学校吸烟的师生、员工戒烟;
8、教育机构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不接受烟草厂商赞助;不张贴、播放烟草广告;不使用印刷有烟草广告的太阳伞、衣帽等物品。
附件3
深圳市无吸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1、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控制吸烟领导组织,每年有控制吸烟工作计划和总结;
2、建立、健全控制吸烟规章制度,并有明确的考评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