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全市印刷单位开展2006年度核验的通知
(2006年12月8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对印刷企业进行年度核验,是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和掌握行业发展状况的一项主要措施,也是目前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核验。为此,现就2006年度有关核验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范围
全市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企业、专项出版物(含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复印、打印等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营户均属年度核验范围。
二、年度核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印刷经营行为。
2.主动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3.符合印刷企业基本条件并能坚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年度核验办法及要求
年度核验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和区县(自治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及复印、打印经营户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进行年度核验。
2.出版物印刷企业、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和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携《重庆市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在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网站上下载)、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经所在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初审并签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由企业报市新闻出版局进行年度核验。
3.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认真审核企业填写的《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中的有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4.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得以年度核验(含初审)为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或附加任何非法定条件,更不得无故拒绝给企业进行年度核验(含初审)。凡初审认为不应给予年度核验的,应在接到年度核验表7日内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年度核验表区县核验意见栏内写清初审意见和原因,让当事人报市新闻出版局做最后审定。
四、年度核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