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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甘政发[2004]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 (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在制定用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和节水评估及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核准的取水许可水量或单位产品取用新水量不能超过本定额。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本定额的应继续采用,并不断挖掘节水潜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用水定额》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用水单位落实各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措施,帮助各用水单位建立用水台帐,完善用水管理制度。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对《用水定额》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切实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综合手段,推进节约用水工作,逐步实现科学用水。

  各用水户要认真执行《用水定额》,积极开展节水自查工作,完善计量设施,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加大节水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用水效率。

  各地、各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深刻认识我省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形成爱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良好氛围。

  河西片自流灌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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