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度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程序
1.市经委根据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工作安排,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布置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见附表1、2),由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3.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区、县级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筛选出优秀扶持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编制下达“广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使用计划”。
(二)申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程序
1.根据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工作安排,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按照市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见附表3),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3.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区、县级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筛选出优秀扶持项目,最后,由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广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使用计划”。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款,其中区、县级市项目资金下拨到区、县级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金或贴息金后,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经委。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变更和处罚
第二十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逐级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