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6日)停止执行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经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商业局印发 穗经[2004]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扶持对象为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第四条 市经委牵头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市经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分别对所属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采用评审制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四类中小企业发展。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一)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用于贴息的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80%;
(二)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用于补助的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20%;
(三)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九条 凡纳入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区、县级市给予等额支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经委根据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目标和要求,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委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项目评审办法,并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分类,委托不同领域(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