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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4]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甘肃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具体负责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省政府责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稽察的项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稽察的项目;纳入全年稽察工作计划的项目。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稽察特派员为专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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