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
(甘政发[200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
(省林业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加快全省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必要性
我省地处西北内陆腹地,干旱少雨,自然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林草植被稀少所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及其他自然灾害,直接制约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是快速恢复植被、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有效措施。我省天然草场长期以来由于超载过牧,导致退化,草地生产力严重下降。散养放牧的落后生产方式又导致了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日益加剧,生态进一步恶化,使牧区陷入越牧越穷、越穷越牧的恶性循环之中。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圈养,是扭转这种现状,变革传统畜牧业粗放饲养方式,实现畜牧业规模扩张和优质高效的根本措施。同时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生态改善、经济发展、农民致富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基本要求
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省林业重点工程区、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公益林区、人工造林区、生态脆弱区、草场重度退化区、飞播造林及封山(沙)育林(草)区,全面实施封山禁牧、推行舍饲圈养。
各地要制定封山禁牧的具体实施细则。已经实施封山禁牧的县(市、区),要总结经验,继续完善政策,进一步强化封山禁牧工作;尚未实施封山禁牧的县(市、区),要在2004年6月底前,做好封山禁牧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