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在新粮入库前拔补到位;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五、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19.建立市级储备粮食信息管理系统,承储单位、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实行计算机联网,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市级储备粮食数量、品种、质量、库点和保管情况,提高管理水平。
20.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账,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市级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和市粮食局、农发行的台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1.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要对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飞行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22.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并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由于末按本办法实施储备粮轮换,由此造成的粮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由承担轮换任务的企业负担;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时间长短加倍扣拨保管等费用;擅自动用储备粮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3.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擅自变更储备粮存放库点的;储备粮专卡、专账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的;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和经营粮混仓存放的;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储备粮食轮换计划的。
24.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追究领导责任:储备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粮食储备安全的;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