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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储备粮管理运作办法[失效]

  三、承储单位与管理
  10.市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按照有利于调控市场,有利于安全储存,有利于提高运作效率的原则,采取相对集中储存的办法,从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择仓储设施安全,保粮条件较好,资产质量较高,经营能力较强,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及时将储存库点和仓房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备案。储存库点和仓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11.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方可承储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由市粮食局按照科学保粮的要求确定。
  12.承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仓库管理办法和仓储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它库点储存,也不得使用简易仓或露天储存。储备的粮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仓移库,如需移仓移库,须报经市粮食局批准,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备案。
  13.储备粮库点必须严格按照储备和经营分开,新粮和陈粮分别存放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账,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品种落实、质量落实、库点落实)。承储单位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要时应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人力不可抗拒的风险。
  四、储备粮的轮换与动用
  14.在保证市级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为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按照“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轮换。以粮食收获年度计算,稻谷、小麦的储存年限为2年,每年轮换的数量必须达到总量的1/2左右。每批的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根据当年粮食市场走势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但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质量负责。对于违规轮换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15.储备粮轮换出库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委托承储企业轮换出库等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16.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单位直接向市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储备粮出库时,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轮换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储备粮食销售后,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储备粮进库时,市农发行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和粮食进库进度及时发放贷款,保证新粮及时入库,在入库粮食经检验合格、核定成本后及时调整贷款,确保与库存值相一致。承储单位要严格实行仓单管理,遵守信贷纪律,自觉接受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17.政府安排救灾救济,需要动用储备粮时,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制定动用计划,确定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价格和对象,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组织实施。为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粮时,按《无锡市区居民粮食应急保供预案》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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