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建设和改造项目等所需的资金。
第六章 担保责任与期限
第十五条 市担保中心只对人民币贷款本金按照与协作银行约定的比例提供担保。担保贷款发生风险时,按照该约定的比例以担保资金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贷款期限届满或协作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年。
第七章 担保程序
第十七条 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担保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见附件),经所在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经贸委、财政局逐级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交市担保中心;
(二)市担保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担保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担保意向书》;
(三)申请企业凭市担保中心的《担保意向书》,向推荐的协作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四)协作银行按照内部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五)市担保中心分别与获准贷款的申请企业及提供贷款的协作银行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担保中心按《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和行使担保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市担保中心定期将已生效的《保证合同》及其《反担保合同》复印件送市财政局、经贸委备案。
第八章 贷款利率与担保收费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担保贷款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利率上浮幅度超过20%的贷款项目不纳入市担保中心担保范围。
第二十条 市担保中心对被担保企业按担保项目月费率1‰的标准收取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贷款金额×担保时间(月)×月费率(1‰)。
第二十一条 对批发市场担保贷款产生的担保费,由市本级财政实行补贴(补贴的担保时间不超过24个月)。被担保企业在支付全部担保费后,经市担保中心核实,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本专项资金中按程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