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担保业务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办理具体贷款担保项目的审核和担保手续;
(三)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措施进行保后跟踪工作;
(四)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涉及批发市场贷款担保的担保费补贴的申请材料;
(六)负责担保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七)办理担保资金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担保中心承办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业务的经费支出由担保资金存款利息和担保费收入解决,不足部分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补助。
第八条 市经贸委、财政局、市担保中心组成联席会议,商议担保资金的运作方针和发展计划,研究、协调并解决业务运作中的问题。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联席会议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批发市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及对经济带动作用较大的批发市场企业,重点为符合规划要求的批发市场新建和改造项目。
第十条 申请提供批发市场贷款担保的批发市场企业(简称申请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规定的特殊经营业务还须持有相关的许可证或通过审批;
(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三)具备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能在协作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五)具有必要的反担保能力;
(六)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确实、合法和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市担保中心根据担保贷款的金额、风险程度及申请企业实际情况等,确定并落实其中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措施。
第五章 担保额度与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
第十三条 对单个申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