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员工花名册及联系电话。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2008年7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企业,不需提供)。
(十)其他。
各地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要对报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按以上顺序编排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各企业报送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经单位法人(负责人)、经办人签名并填写联系电话。
四、核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含分支机构)将上述报表和材料报当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依法进行初审并在《广东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三)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将初审后的材料及《2008年拍卖行业经营统计汇总表》(附件3)送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省拍卖协会收到核查材料须办理材料签收回执。
(四)省拍卖业协会受我委委托开展初核工作后将情况书面报我委流通服务处,我委根据报告情况开展核查工作。
五、核查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
拍卖法》、《
公司法》、《
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企业:
1.擅自将拍卖企业经营权转让的;
2.未经我委核准擅自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事项的;
3.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
4.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的;
5.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
6.不服从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二)对年度监督核查合格的拍卖企业,我委将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拍卖年度核查专用章”印章。
(三)对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依法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限期整改。各地级以上经贸部门根据网上公告违规情况向企业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书后须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经贸部门,经贸部门对整改企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报我委。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企业,我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部门。
(四)年度监督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监督核查结果在“广东省经贸网”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