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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9〕13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行为,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对拍卖企业实行年度监督核查制度。现将2008年度全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经我委核准设立(含2009年变更)、持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含分公司)。
  二、核查内容
  (一)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情况;企业在经营中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情况;拍卖师、从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聘用情况;固定办公场所使用及迁址情况;有无擅自将拍卖企业经营权出租、转让情况;拍卖企业贯彻落实《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拍卖企业许可变更情况;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其他变更情况;有无擅自变更注册登记事项。
  (三)按照省经贸委《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7〕586号)的要求,拍卖企业有无及时、准确地向拍卖行业协会送业务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情况。
  三、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广东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见附件1)。
  (二)2008年拍卖企业经营统计报表(附件2)。
  (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原件正副本以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当地经贸部门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公章)。
  (五)拍卖企业办公室租赁合同或自主产权证复印件(由当地经贸部门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公章)。
  (六)企业所属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当地经贸部门核对原件,上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站)查核注册拍卖师注册情况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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