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一般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由市信息办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六条 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需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进行相应的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所有工程并达到测评要求后,必须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测评申请,市信息办委托招标选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对项目实施测评。
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在测评实施前将测评方案提交给项目建设单位且在完成验收测评后将项目测评报告提交给市信息办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一般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报告报市信息办登记备案。
大型及重大项目由市信息办依据经市信息办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及项目审核意见、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财政经费批复和项目测评报告等内容组织验收。市信息办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没有通过的,市信息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工程尾款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的,由市信息办核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凭该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支付工程尾款的手续和项目决算手续。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由市信息办统一印制。
第九条 一般项目的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的首次测评、验收费用由市信息办统一支付,并列入其部门预算。信息化项目未能通过信息工程测评机构测评,要组织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费用由项目承建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信息办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违反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并按第五条规定重新组织验收。
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监察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