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环节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5〕62号),现将《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市信息办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蔡凌宏,电话:83124161)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信息化项目设计、实施、监理、管理等工作,分析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2003〕7号)、《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和《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5〕6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立项审核通过,由广州市财政投资新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验收。按项目的投资额度将信息化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
(一)一般项目:总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
(二)大型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项目。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信息办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对项目立项、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以及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应当结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做好验收的组织和决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和市信息办必须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具体规范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按时组织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