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大各有关部门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市科技局、发改委、总工会、经贸委、国资委、外经贸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质监局、金融办、人事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功能,对创新型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六、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创新型企业在广州地区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择优遴选。
申报创新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应属以下行业:汽车、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制造与现代服务、装备制造、钢铁、船舶、软件与动漫、生物产业、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新能源、都市型农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
2、国有企业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企业在所属行业中的经济规模(以销售收入衡量)位于全市前列。企业年研发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
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型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强度(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
3、企业拥有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持续创新能力较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50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人员数占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30%。
4、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5、企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建立知识产权规范制度。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企业核心技术或产品获得1项(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有2至3件(项)发明专利进入国家专利局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等。
6、企业具有良好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以及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和创新激励机制。
7、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已建立良好的创新合作关系和有效合作模式,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七、工作组织与实施
1、组织机构
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在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创新型企业的评估认定工作。
2、推荐申报
“十一五”期间,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拟分三批进行。按照“推荐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由各区(县)科技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所辖(属)企业申报广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企业填写《广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以及《广州市创新型企业建设方案》,经申报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级市科技局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企业所填报有关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并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应审计报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