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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4〕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物价、监察、信访、审计、城管、公安、司法、劳动、民政、工商、文化、税务、教育、卫生、广电、邮政、电信、供电、国资、经贸、体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估价;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通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当事人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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