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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一)根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由各行业职能部门向省内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下发推荐技术标准专家通知;

  (二)被推荐入库的专家填写“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三)被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根据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行业职能管理部门;

  (四)行业职能部门初审后将推荐入库专家材料报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五)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省质监局和省科技厅批准;

  (六)评审专家库办公室根据批准结果书面通知专家、推荐单位和行业职能管理部门,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对于在标准评审工作中特需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并经省质监局和省科技厅批准,可直接入选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享有表决权;

  (三)有获得文件和资料等知情权,但应按照规定保守秘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审查组织单位给付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制定技术标准方面的政策、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组织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评审工作;

  (三)参与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工作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四)为广东省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五)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建立国内快速反应体系的总体规划和措施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3年。任期结束时由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所在单位及评审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当有评审专家退出专家库,使有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数量不足,或根据需要新增设专业技术委员会时,应及时进行评审专家增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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