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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07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的科学性,保证技术标准评审活动科学、公开、公正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实现技术标准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结合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省质监局和省科技厅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设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行业职能部门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入选专家实施日常管理和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承担。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库下设电子信息、机械电器、石油化工、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建材、医药、汽车、造纸和农业(含海洋与渔业、林业)、服务业以及技术贸易措施通报咨询研究、企业标准体系等专业技术委员会,每个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在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设在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并由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负责日常运作。根据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业下细分专业的技术标准工作。分技术委员会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两名。

  第五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了解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工作;

  (四)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第六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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