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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1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杜绝无标准生产,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在产品正式生产前,应将产品执行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市、县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将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报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登记,并颁发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填写“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包括配套和引用的相关标准)供审核。

  第五条 受理机关在核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产品标准已按规定程序发布及备案;

  (三)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完整,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包括配套和引用的相关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第六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编号方法由行政区划代码,登记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440000 X X----X X X X

  ------ ---  -------

  |    |    |--年代号

  |    |------------登记顺序号(从“1”开始)

  |--------------------行政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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