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标识标注行为,加强产品标识监督管理,根据原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或总经销者经销的产品(含进口和出口转内销产品),其产品标识属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标识登记备案。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由生产者、总经销者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以下简称受理部门),
第五条 申请产品标识登记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产品标识样本一式二份;
(三)“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以及产品标识执行标准文本;
(四)“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与标识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许可证、采标标志证书、专利证书等。
第六条 受理部门应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标识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是
(一)有关强制性标准(另文公布);
(二)《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附件2)。
第七条 产品标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标识登记备案,赋予标识登记备案号,并颁发《广东省产品标识登记备案证书》(样式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