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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考核办法
  1、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机构及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认真总结履职情况,对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须经第一责任人审核。自评考核情况应于次年2月10日前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前半个月通知被考核的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考核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考核对象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调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人员座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结果应告知考核对象。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次年4月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4月15日前把考核结果逐级上报。
  5、经考核不合格的部门、机构、人员,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总得分满85分且每单项考核得分率均达到50%以上(含50%)的为优秀;总得分满70分且单项考核得分率达到50%(含50%)以上的为合格;总得分低于70分或单项考核有1项得分率低于50%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履职考核合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方可评为称职;履职考核优秀的,年度考核才能评为优秀;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履职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部门履职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履职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稽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二)对依法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不报告或不作处理;
  (三)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
  (四)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未按本责任制完成监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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