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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机构的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工作负主要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制定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审批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对行政许可审批的合法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评审和检验现场实施监察时,应依法做好检查记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消除,并进行登记。对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跟踪落实,必要时向上级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按规定移交稽查机构,稽查机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确保安全监察档案、设备数据库、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如实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举报投诉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认真调查处理。

第四章 履职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责任制每年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进行考核;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考核。对本责任制的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考核评分表见附表,市对县的考核评分表由各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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