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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二)管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定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指标,对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实施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网络及电子政务的建设;
  (四)依法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五)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
  1、对本省区域内特种设备制造、改造、安装、维修许可的鉴定评审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工作进行监督;
  2、对省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率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
  3、制定年度特种设备产品及部件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下达监督检验任务。
  (六)对本省内已获得各类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证后监督检查:1、对已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改造、安装、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已取证单位总数的10%;2、对首次取得特种设备改造、安装、维修许可单位实施第一年度施工业绩考核;3、在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安全监察的基础上,对已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客运索道、配套60万千瓦/时以上机组的电站锅炉、储气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气站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七)对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控重特大危险源设备的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抽查量不少于地级市总数的30%、重特大危险源设备总数的10%,
  (八)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管理;
  (九)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十)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对举报投诉的重要问题及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对县、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根据省的工作计划,制定、下达本行政区域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对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监督。每年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验、鉴定评审等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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