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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粤质监[2004]139号 广东省质监局2004年12月17日颁布实施)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工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2名以上安全监察工作人员,稽查机构中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有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与执行,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和上级安排的安全监察任务,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有:监察、稽查机构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政务公开办事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监察档案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廉政与行风建设制度等。

第二章 安全监察职能分工

  第六条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组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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