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巡查笔录,详细记录巡查内容、结果和处理情况,由企业核实签字,并将巡查信息归类建档备查。
(四)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本月巡查的企业数量和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汇总统计,填写《月报表》。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辖区政府回访工作。
(一)要按季度对辖区政府或基层组织进行回访,做出回访记录,存档备查。
(二)辖区政府回访主要内容是:
1、向当地政府宣传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方针政策;
2、通报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状况;
3、介绍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知识;
4、分析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5、了解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动态情况及是否存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法生产行为。
(三)对回访中发现的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本月回访辖区政府数量、回访中新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企业涉嫌食品质量违法线索、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等进行汇总统计,填写《月报表》。
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食品普查、巡查、监督检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辖区回访所取得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信息,积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法生产行为的及时查处、打击和整顿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填写《月报表》,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八、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进一步整合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项食品监管措施和手段,实现了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动,有利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将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和工作有效性。《月报表》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信息年报表》是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工作信息传递的主要形式,也是对各地依据《办法》要求实施六项监管制度,开展动态管理工作的检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填写报表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月报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信息年报表》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