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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食监司关于印发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食监司关于印发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食监司《关于印发〈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效措施向获证企业告知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获证企业按规定及时提交年度报告。

  二、认真落实《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

  (一)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自查申报表见国家质检总局《通知》附件1),受理局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二)市局应当根据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的情况,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注明日期,并加盖市局的印章。

  (三)凡是获证企业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以及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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