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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地可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类企业的巡查周期。

  对获得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的企业,一般每年巡查一次;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及其他质量状况较好的食品企业一般每半年巡查一次,对一般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每季度巡查一次;列入各地重点监管的食品企业,努力做到每月巡查一次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制定年度和月度巡查工作计划,抓好计划的实施。

  (二)建立巡查企业产品质量档案。每巡查一家企业必须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记录表》(见附件2),由各地巡查机构负责统一录入,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编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记录表》内备注内容。

  (三)实行巡查登记。每一次巡查,巡查人员都应当登记备查,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巡查人员、时间、企业名称及企业基本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行为要重点予以登记,并记载处理的措施。

  (四)努力建立有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的巡查工作联动机制,争取把镇、村的有关负责人聘任为兼职巡查员,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经常性巡查纳入其职责范围。

  (五)将巡查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每家企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记录表》应当在巡查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巡查负责机构;巡查负责机构接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记录表》后,要把在巡查中发现涉及质量卫生、标准、计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问题需要整改的企业分类整理,在3个工作日内按执法程序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制作《巡查责令改正情况通报函》(见附件3)交本单位有关科(股)室,由有关科(股)室负责进一步跟踪整改。有关科(股)室一般要在1个月内完成跟踪整改工作,认真进行整改复查,填写《整改复查表》,整改工作完成7个工作日内制作《巡查整改情况通报函》(见附件4)将处理结果反馈巡查机构。

  (六)对巡查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要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质量卫生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质监系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理。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制作《巡查情况通报》通报有关部门,并汇总报告当地政府,密切跟踪处理情况。

  (七)在每次巡查中,要跟踪上一次巡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检查落实情况,并在本次巡查中做好记录。对于拒不进行整改,且产品质量卫生严重不合格的企业要移交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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