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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质监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审批表
  (  )质监轻罚字[   ]   号

案 件

名 称

 

案 件来 源

 

经办人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填报

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

 

  

申请理由(附申请报告)

 

案件承办机构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案审小组或案审委员会审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局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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