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或内容不得公开:
(一)举报投诉方的相关资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三)影响工作整体部署的案件或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纪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开案件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案件不属于或未达到公开案件条件的,或公开案件的内容失实的,应立即终止公开,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法制机构以及办理公开案件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查处案件审批表
[ ] 局查公字 号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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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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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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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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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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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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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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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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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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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局 领 导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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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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