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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或内容不得公开:
  (一)举报投诉方的相关资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三)影响工作整体部署的案件或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纪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开案件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案件不属于或未达到公开案件条件的,或公开案件的内容失实的,应立即终止公开,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法制机构以及办理公开案件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查处案件审批表
  [   ]  局查公字   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

来源

 

立案日期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公开形式

 

公 开 内 容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局 领 导

签名:       年  月  日

记  录

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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