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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案件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阶段案件的公开。
  第九条 案件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
  1、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企业属性;
  2、案由和立案日期;
  3、主办人员的执法证号;
  4、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物品情况;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的公开
  1、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企业属性;
  2、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4、行政处罚的决定;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若属无主货物的案件,除载明前款第(二)项第2点、第3点外,还应对无主货物的处理决定予以公开;若属需移送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除载明前款第(二)项第2点外,还应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的决定公开。
  第十条 公开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
  质监部门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拟公开的案件,经报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采用上网形式公开的交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采用其他形式公开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的公开
  质监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拟公开的行政案件,经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采用上网形式公开的交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采用其他形式公布的,由法制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办理。
  (三)属于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符合公开案件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案件应在以下时限内办理完毕:
  (一)查处阶段的案件,自实施查处之日起(不含当日,下同)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案件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不能依时公开的,需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因由解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案件应填写《公开查处案件审批表》(见附件1)、《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见附件2)。审批表的数字编号为七位阿拉伯数字,前四位为年份,后三位为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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