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稽查总队:
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落实。为稳妥、有序地推进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工作,省局决定,该《管理办法》先在各地级以上市局试行。各地市局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处、政策法规处反映。省局将在明年初对各地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保证依法行政,增加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被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下同)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公开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案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案件的执法主体、当事人、违法事实、办理程序、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要素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公开案件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第五条 公开案件分为查处阶段案件公开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公开。
第六条 公开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及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涉案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同一当事人一年之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从事前款违法行为而被查处的案件;
第七条 公开案件一般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电子触摸屏、公共栏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