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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通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通知
(2004年12月20日)


各区农林渔业局(办)、市属有关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2号)要求,我市今年将开展第一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
  申报程序: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林渔业局申报;区属企业需经区农林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农林渔业主管部门向市农林渔业局推荐。
  二、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有关单位于2004年5月31日前(2005年开始每年3月31日前申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将以下材料报市农林渔业局农村经济处。
  (一)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一式2份;
  (二)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总结材料,2000字左右;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今年出具2003年的,以后每年出具上一年的);
  (六)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七)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八)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如:绿色食品证明、IS09000质量认证证明等);
  (九)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
  其中前6项为必报材料,后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申报工作要求及其它事项
  (一)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将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执行,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对监测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林渔业局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三)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2号)可在深圳市农业信息网下载(网址:www.sz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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