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科技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只颁发奖状、奖励证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代省政府对省科技进步奖的奖状和奖励证书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2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20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20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奖励经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设省级科学技术奖外,省政府所属部门一般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