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和个人推荐:
(一)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甘有关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机构在受理推荐项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四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省科技功臣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五条 省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分别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奖项),可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省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的荣誉称号。由省长签署、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