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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17号 2000年4月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0年3月3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四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我省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委发〔1999〕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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