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报检单位报检专用章管理的通知
各报检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报检单位报检专用章的管理,统一规范报检专用章的刻制及使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报检专用章仅适用于在出境货物报检单、入境货物报检单及更改申请单上加盖。
二、规格与式样
(一) 珠海地区报检单位的报检专用章规格为圆形,直径4厘米,圆边宽1毫米,上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刊五角星,下刊“报检专用章”字样,简体汉字,宋体。
(二) 自理报检单位可刻制1枚至3枚报检专用章,刻制多枚的需用阿拉伯数字按次序标注编号。
(三) 代理报检单位可刻制冠以“珠海”的“报检专用章” 1枚,供在珠海地区的各口岸或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地办理报检业务使用。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点)可刻制包含该使用口岸或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地简称的报检专用章1枚,并仅限在印章所标明的口岸使用。
(四) 报检专用章具体印模式样及珠海地区各口岸及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地简称见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刻制
(一) 凡需刻制报检专用章的报检单位请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正本)或《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副证)及其他证明资料到珠海市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部门刻制。
(二) 报检单位因报检专用章遗失、被盗、单位更名及损坏需补刻或更换的,应到原审批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刻或更换手续。
四、备案
(一) 经公安机关审批刻制、补刻或更换的报检专用章在启用前,报检单位请填制《报检单位报检专用章备案表》(附件三),并随附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如“印章备案证明”等)到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综处检务科注册登记窗口(九洲大道东1144号检验检疫大楼一楼报检大厅)办理启用及变更备案手续。
(二) 报检单位停止使用报检专用章的,请到原审批公安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后,持相应证明到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专用章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