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报检员进行差错登记的通告
各报检员:
为进一步规范报检行为,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根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局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对报检员实行差错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珠海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在辖区内办理报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二、记分方法
(一)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序,分为12分、4分、2分和1分四种(记分事项与分值详见附件)。
(二)差错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满分12分,从《报检员证》初次发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三)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四)报检员经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
(五)报检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当场或在3日内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诉,也可向珠海局法综处提出书面申诉。经复核,如报检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消除原记分。
(六)代理报检员不得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外报检,否则由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差错记分,记分分值正常累加。
三、处罚规定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报检员,暂停其3个月报检资格。
(二)在同一记分周期内,报检员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被再次记满12分的,暂停其6个月报检资格。
(三)报检员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限届满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除,重新记分至该记分周期终止。
(四)报检员在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暂时收缴《报检员证》。
(五)对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限未满、调往当地或异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