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实施检验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进出口经营单位:
为确保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国内外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据《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和《
关于加强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检验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24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对作为商品直接进出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以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发现不合格情况,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产品范围:已经或预期会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容器及餐厨用具等产品。
三、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向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报检;出口食品时,其食品包装凭《出入境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检验结果单》,和食品一起向出口食品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对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珠海地区由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轻纺处负责备案工作,备案须知见附件。
特此通知。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备案须知
一、进口商备案
(一)进口商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备案的进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且国内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2.进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质量稳定,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进口商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