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ISO9000标准,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并保持运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九条 凡是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持证生产。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第十条 企业环保达到省和市规定的标准。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投诉以及国家、省和市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等。
第三章 组织、申报和认定
第十一条 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由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下半年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发文件组织申报,并通过媒体加以宣传,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连云港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受理的材料上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企业申报材料分类汇总后,组织行业部门有关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意见,提出连云港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连云港名牌产品建议名单,组织开展市场调查和用户评价活动,对申报产品综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连云港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连云港名牌产品初选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当年获“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名单,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连云港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连云港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和统一规定的连云港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