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连云港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3]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连云港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连云港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发展连云港市名牌产品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名牌产品的范围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的工农业产品。未经加工制作的原材料、电力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予申报和认定。
第三条 认定市名牌产品的原则是:坚持企业自愿,坚持市场调查和用户评价、社会监督、科学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不搞平衡。
第四条 申报省或国家名牌产品,原则上从已认定的市名牌产品中推荐。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产品商标必须具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六条 产品应达到规模经济的能力,市场占有率和技术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传统特色产品、已获“绿色食品”称号的产品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手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现行有效标准;产品质量连续两年以上经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具备必要的检验手段,达到合格以上计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