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后勤供应部、经营部、基建工程部。中心核定人数为63人,具体部门的人员配置由中心自行分配。
(1)中心领导(3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
(2)办公室:负责本中心办公文书管理、会议接待、后勤管理等。设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
(3)人力资源部:负责本中心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党群工作等。设经理1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
(4)财务部:负责本中心财务管理、收支预算和核算、营运资金管理等财务工作;指定会计做好局委托物业及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对下属企业财务进行监管和指导。设经理1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
(5)后勤供应部: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制服制作发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职工食堂等。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
(6)经营部:负责管理有偿服务业务等,具体业务视需要而定。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
(7)基建工程部:负责房屋基建工程管理等,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
(8)下属企业:由机关服务中心委派管理人员参与管理,与中心只保留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由所在企业发放。实行企业化管理。
四、人事管理:
1、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拥有相对独立的用人自主权,中心员工采用全员合同聘用制和全员岗位责任制管理,按需设岗,按岗定员。要实行岗位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并使其与个人的收入、聘用或辞退挂钩。机关服务中心对原属我局编制内的人员,原则上要全部聘用,按规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中心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人数进行聘用。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其现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保留归档,今后按政策规定增加调整的基本工资由局人事处核定记入档案。所有聘用人员都要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所需费用,原由本局缴纳的部分,改由中心按规定缴纳。改革后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合同制聘用,其工资、福利均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2、目前由本局发工资、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编外合同工,其劳动关系一律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在聘用合同制人员时,可以优先聘用现有编外人员。
3、对自愿放弃公务员身份,留在事业单位工作,转为事业编制的公务员,我局在权限范围内,对该类人员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优先评审:对符合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尽快组织评审,任职资格时间也追溯至其符合申报上一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年限;对申报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我局也尽快组织推荐评审,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