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实施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局各分支局处、法综处、机纺处、食检处、化轻处、鉴定处、动检处、植检处、科认处:
为了做好出口商品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统一和规范有关操作规程,根据我局出口商品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的精神,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局《出口商品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实施规定(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一日
出口商品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实施规定(试行)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电子审单管理规定》(讨论稿)的要求,结合我局出口商品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的试点运行情况,为了进一步在我局全面推行出口商品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规范相关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电子审单,是指企业电子报检数据与检验检疫监管指令库进行比对的过程。快速核放是指通过电子审单对符合监管指令的出入境货物直接签证放行的过程。 监管指令是指检验检疫施检部门按照相应规程对出入境货物 和生产企业实施检验监管后产生的信息流。
三、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我局出口商品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的统一管理;局本部各检验检疫职能处室负责对申请进入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企业的审批及所管辖商品监管指令的建立和维护;各分支机构负责受理所管辖区的企业申请;科技认证处负责对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电子密钥的申请。
四、各检验检疫职能处应建立实施快速核放系统的管理规范,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验检疫工作制度,包括正常程序和快速核放程序;
(二)监管指令的设置条件,含审核项目及其数量、条件等;
(三)日常监管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四)相关的工作记录及保存规定。
五、企业进入快速核放的基本条件:
1.企业须为生产型企业,采用自理方式进行电子报检;
2.企业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