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失效](发布日期:1998年4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等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发布《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二年二月三日
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方便台湾船舶及其船员的正常往来,维护沿海、港口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船舶进出本省沿海、港口及船员上下岸的边防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台湾船舶及船员的边防管理,应当坚持方便往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边防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边防管理
第五条 凡需要进入本省沿海的台湾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航行;需要进入港口的台湾船舶,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接待港口、锚地停泊。
因紧急避风,经批准就近进入临时避风点停泊的台湾船舶,一旦险情解除,经边防检查后,应当立即离港。
第六条 需要进港的台湾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于祖国统一的标志;